论农民工的法律地位
2011-08-15邵朱励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5期
关键词:农村
□文/邵朱励
“农民工”是十多年来频繁地出现在各种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上的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词眼,而关于农民工的新闻总能足够吸引大众眼球,这些新闻中,最易激起人们同情和义愤的,莫过于那些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了。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和拒付,到农民工受工伤、职业病索赔无门等,足见社会各界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给予的特殊关注。
一、农民工产生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农民工产生的前提。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以及在城乡户籍壁垒基础上造成的城乡两部分居民身份上的不平等等问题。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标志着中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公民的迁徙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形成了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从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这是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但是,长期以来严格贯彻执行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也导致了城乡差距加大。中国社会中的资源是行政性的再分配,而不是由市场来进行配置的。比如,教育和公共设施的投入。城市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几乎完全是由国家财政投入,而农村中的教育和设施,国家投入则相当有限,有相当一部分要由农村自己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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