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职能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011-08-15鲁春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5期
□文/鲁春玉
一、政府概述
在经济学领域中,国家视为等同于政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定义,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国家的起源,提出了国家带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如果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如果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国家的成立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而国家的“暴力潜能”又导致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划分。政府在暴力方面具有的比较优势,使得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时具有比其他组织更有权威地位。
国家的目标有两个:统治者租金最大化和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这两个目标存在着冲突,一种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不一定能够同时确保统治者收益的最大化。政府的机会主义倾向决定了二者矛盾时,通常更侧重于第一个目标。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总结为“诺斯悖论”,其中心意思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可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但国家有其自身的组织利益和内部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立场不是中立的,其在追求统治者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政府并非是个能够自发地采取合理行动的市场中立者,而是一个受制于有限理性和代理人机会主义双重约束的集体行动者。其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主动地或以其行为的负效应的方式促进了社会利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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