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入户”目的非法性之否定
2011-08-15周一心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周一心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抢劫罪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法律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于基本的抢劫罪更大。于刑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0年和200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入户抢劫做出详细规定。但即使如此,学界对于这个问题依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论,尤其是对“入户”是否需要具备目的的非法性。本文立足点就在于对“入户”是否需要具备目的的非法性。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入户”是否需要具备目的的非法性,《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解释》的规定说明“入户抢劫”必须是为实施抢劫行为,即具有抢劫的目的。此外,《解释》还拟制性的规定了,对于入户盗窃的,只要转化为抢劫的,也作为入户抢劫处理。《意见》对于这个问题指出:进入他人住所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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