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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贝卡利亚死刑观

2011-08-15庞海洋王少华

邯郸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庞海洋,王少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

作为对犯罪的惩罚方式,许多刑种在人类刑罚史上已经被废除了。正如德国学者卡尔·布鲁诺·赖德尔所说:“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时间最长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其存在甚至大大地早于人类第一次试图合理而客观地审判罪犯的尝试出现的时代。而且,在最早的原始社会里,违反群体规矩的人,不是被处死,就是被放逐,而放逐也就等于被判处死刑。”[1]1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刑罚的种类增多了,对犯罪的惩罚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死刑适用的范围无疑是大大地缩小了。可直到今天,死刑仍然在许多国家被保留。难道死刑就仅仅是非文明的远古人类野蛮遗风的顽固存留?自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正式拉开了序幕,贝卡利亚的论述在那个时代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即便至今,其论点也仍为死刑废除论者所津津乐道。无疑,认真研讨其关于死刑的论点对于死刑之论争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不揣浅薄,就以下几个方面为死刑进行辩护。

一

贝卡利亚立论首先着眼于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在他看来,在人们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自己的那一部分自由时,绝不是无代价、无限制的。每个人都只愿交给当局一份尽可能少的自由,当然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生杀予夺大权交出来。[2]45生命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作为生命所有者的个人甚至无权作主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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