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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2011-08-15□文/徐睿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6期
关键词:核算企业

□文/徐 睿

随着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会计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要求会计核算能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随着经济发展其核算内容日趋复杂,对它的会计处理也随着会计核算制度的日趋成熟而渐显其重要性。本文拟从有关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及国际惯例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1、1993年7月开始施行的新行业会计制度及1992年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年终结账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结果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利润分配”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不计入当年损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分别情况计入“营业外收入”(以前年度收益)或“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失)。

2、《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执行,统一规定在损益科目中单独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对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视为当年损益计提所得税。在损益表(“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同时,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或“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和“年前所得税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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