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适用听证制度利弊分析
2011-08-15贾霄燕荣冀川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6期
□文/贾霄燕 荣冀川
政府在立法、价格和处罚方面适用听证,可以广泛参考民意,对于政府决策有很大帮助。随着高等教育领域法制化进程的深入,高校学生管理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浙江工商大学率先把听证制度应用于学校管理,对于听证制度应否在高校广泛推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此,对于高校适用听证制度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对高校适用听证制度提出笔者的观点。
一、听证制度的内涵
听证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也就是“自然正义原则”,自然正义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律默认的符合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自然正义即“自然的是非观”,是对公正行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被凝练为两句法律箴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后来美国发展为“正当程序原则”。美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听证制度中主持人的中立性和陈述和申辩制度都是英国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听证制度体现的程序公正则是美国“正当程序原则”的反映。所谓听证制度是指权力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给相对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听证制度通过正当程序提供了权力主体和相对人一个沟通的平台,从而可以使相对人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而权力主体在听取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可以对事实了解得更全面,从而能够做出更公正、更合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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