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讨

2011-08-15杜兴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6期
关键词:主体

□文/杜兴涛

一、信用卡诈骗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冒用他人的信用卡;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

二、目前我国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位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法律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现行法律并未将单位纳入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所以也就认为单位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就此问题学术界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论。

在当初立法时,排除了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三个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这主要考虑到那时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企业通过行政途径获得贷款便捷的多,没必要冒很大的法律风险通过信用卡等金融衍生工具去诈骗。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性质的单位为了谋取利益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数量激增,范围明显扩大,涉案金额也巨大。……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主体
一起多个违法主体和多种违法行为案件引发的思考
论碳审计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从“我”到“仲肯”——阿来小说中叙述主体的转变
如何让群众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
何谓“主体间性”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中医文献是中医宝库的主体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怀旧风劲吹,80、90后成怀旧消费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