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视角下社会组织与政府新型关系的构建*
2011-08-15张玉东
菏泽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张玉东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公民社会视角下社会组织与政府新型关系的构建*
张玉东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报告、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都对规范、健全、培育、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着大段的论述,社会组织的建设成为构建公民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大课题。理清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是建设社会组织的前提,二者的关系不应该局限在管理与被管理、附属与被附属、甚至相互对抗的层面,而应该在实践的推动下破冰,构建一种新型的、和谐的伙伴关系。
公民社会;社会组织;政府;关系
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或者可以说,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点是它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公民社会在推动民主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逐渐成为民主化的重要动力。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主要包括私人领域、社会组织、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而其中的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承担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
一、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初步发展
社会组织的概念来自于国外,起源于政府、市场、社会三分法或称三元结构的划分,因此,社会组织又有很多个名称: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公民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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