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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反思

2011-08-15孙乃玮康智慧李新刚

孙乃玮,康智慧,李新刚

(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25;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25)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反思

孙乃玮1,康智慧2,李新刚3

(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25;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25)

要确认税收是否优先于其他债权,必须权衡税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与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显然,不同税种对社会生活具有的积极意义大小并不完全相同,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程度也不完全一致,因此,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存在依据是值得怀疑的,只有根据不同税种对公益与私益影响的权衡结果,建立区分税种的优先权制度,才同时符合民法的债权平等原则、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和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税收优先权;债权平等原则;比例原则;适度干预原则

目前,对于税收在各项债权清偿顺序中的地位问题,存在很大争论。突出的体现是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而根据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有担保的债权清偿则优先于所欠税款。

立法冲突的背后是理论上的激烈争论。支持税收优先权的主要理由是税收优先权在“国家财政之确保上有其不可或缺之必要性”①日本租税征收制度调查会于昭和33年12月8日公布的《租税征收制度之改革相关问题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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