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
2011-08-15王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王 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反贪局,北京 100026)
试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
王 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反贪局,北京 100026)
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核心,包括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其中,侦查监督权包含刑事立案监督权。诉讼监督机制是实现诉讼监督权,达到诉讼监督效果的途径。为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予以完善与创新。
刑事诉讼监督权;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在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着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如有罪不究、违法办案、侵犯人权、裁判不公、量刑畸轻畸重、减刑、假释不当等问题,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予以完善与创新[1]。
一、刑事诉讼监督权的现状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即为“刑事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所履行的监督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负有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的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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