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护
2011-08-15高晓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高晓光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浅论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护
高晓光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权利是有层次的,权利按层次性可分为基本权利和一般性权利。宪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全部权利进行保护,因为基本权利是人生而就有的、涉及人的本质和本质特征、关乎人的尊严和幸福的权利,并且它是不断发展的,具有不可穷尽性,宪法只是对现有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和认可。因而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的宪法性认可和保护值得加以认真对待。
宪法;基本权利;未列举基本权利
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以来,随着宪法的生成以及法治的确立,成文法国家的宪法试图在基本权利一篇中涵盖所有的公民基本权利,以期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提供宪法依据。这种试图囊括全面基本权利的努力从未停止过,但良好的出发点毕竟因为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以及宪政确立的价值体系的不可穷尽性而显得力不从心。承认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发展性和不可穷尽性是法治精神和宪政精神的应有之义。宪法只不过是确定具体基本权利的保护方式,并非未被宪法确认的权利就不是基本权利。
宪法之所以确认基本权利是因为权利是有层次的,权利按层次性可分为基本权利和一般性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最为重要的权利,即涉及人的本质和本质特征、关乎人的尊严和幸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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