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若干建议
2011-08-15杜艳房莉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杜艳,房莉
(宿州学院 档案室,安徽 宿州 234000)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若干建议
杜艳,房莉
(宿州学院 档案室,安徽 宿州 234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也是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维护公民档案信息权利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档案法》的修改问题引起了学界和民众的普遍关注。修改《档案法》既要从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角度来思考,也要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审视。这样,方能为《档案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
档案法;修改;建议
1、从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角度进行《档案法》修改
现行《档案法》的一些规定,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建议在如下方面对《档案法》作出修改:
1.1 进一步明确国家档案馆的功能与职责定位
国家档案馆作为我国档案事业的主体,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而现行《档案法》对其功能与职责的规定与现实严重不符。如《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如今,各级国家档案馆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提供已公开的现行文件等政府公开信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需要。与此同时,许多国家档案馆已成为各地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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