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属性及司法对策——兼评《信用卡解释》第1条第二款
2011-08-15石溅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石溅泉
(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100)
析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属性及司法对策
——兼评《信用卡解释》第1条第二款
石溅泉
(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100)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伪造空白信用卡实质上是伪造信用卡的预备行为,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可酌情依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对于一定严重程度的预备行为不宜按实行行为处理,《信用卡解释》第1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妥当。
伪造空白信用卡;行为属性;司法对策;信用卡解释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这为司法实践打击各种频发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不法行为提供了新的依据。然而,若结合刑法第177条以及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则不难发现《信用卡解释》第1条第二款的规定值得推敲,以下,笔者就此对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属性和司法对策展开具体分析。
一、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属性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质特征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质特征从根本上说源于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的本质特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证或篡改、变动真金融票证的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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