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视角下的国民预测可能性
2011-08-15苏凯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苏 凯
(山东大学 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国民预测可能性
苏 凯
(山东大学 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作为刑法的精神内核,罪刑法定内含预测可能性原理,意图通过明文规定的犯罪与刑罚,克己守法的法官运用形式思维严格适用法律,使民众事先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保障行动的自由。然而预测可能性原理实现前提的假设被证伪,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法律概念的类型化,使得法官适用法律时必然适当能动。同时,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民众的日常思维存在较大差异,国民难以仅通过刑事法律条文预测自己行为可能受到的法律评价。因此,预测可能性原理的实现视域必须从立法转向司法,借助具体的刑事司法判决的标杆作用,促使民众与司法职业者建立司法共识、培养民众对于司法的信赖,以真正的实现国民预测可能性。
预测可能性原理;司法共识;司法信赖;刑事法治
自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以来,为保障人权,必须事先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以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所可能受到的法律评价。法贵明确,只有明确的法才能使民众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产生心理预期,进而行有所依。“因为当国民事先能够根据成文刑法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时,就不会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刑罚处罚而感到不安,也不会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刑罚制裁而不敢实施合法行为,从而导致行为萎缩的结果”[1]6,具备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已经成为现代法治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与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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