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适用范围的限定
2011-08-15徐成宝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理论
徐成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430074)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适用范围的限定
徐成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武汉 430074)
期待可能性理论源于德国,在日本得到发扬。但现阶段期待可能性在德日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然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方兴未艾,却出现了滥用之势,有必要厘清其适用之范围。首先,不能以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检验罪过存在与否;其次,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出罪根据;再次,期待可能性理论只适用于稀罕案件,如涉及生命权的平等法益的紧急避险情形。
期待可能性理论;刑事司法实践;适用范围
一、渐受青睐: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这里的合法行为,通常也称为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被日本学者大塚仁誉为“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1]。然而在我国,不少人动辄抛出期待可能性理论对现实案件进行分析并以此论证行为人主观罪过的缺失,由此得出行为人无罪的结论,给人一种泛滥无忌之感。
现如今在我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成果蔚为壮观:有关专著1部,即童德华教授所著之《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专题研讨会文集1部,即刘远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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