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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公共利益的界定——基于法学的思考

2011-08-15陈开来

关键词:主体法律

陈开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贵州 都匀 558000)

社会转型期公共利益的界定
——基于法学的思考

陈开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贵州 都匀 558000)

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被广泛应用于哲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至今尚无统一定论。社会转型期多元化利益主体已形成,假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其他合法利益特别是合法的私人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其中“暴力拆迁”正是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最好证明。因此,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和势在必行。

社会转型期;公共利益;界定;法学;思考

一、社会转型期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多元化利益主体已经形成,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经常发生,如果处置不当,则很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公共利益正是多元利益中的一种。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公共利益只有单纯的概念表述,缺乏可操作性的、明确的界定。很多权利主体或利益主体经常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个人合法的权益,特别是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近年来,“暴力拆迁”事件频发,而有一些“暴力拆迁”就是假公共利益之名进行的。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而且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极为不利。因此,从法律层面对公共利益进行比较明确的界定,不仅能够很好区分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差别,而且还能在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特别是与个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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