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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合法性危机的新出路——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2011-08-15王小芳王树理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理论

王小芳,王树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解决合法性危机的新出路
——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王小芳,王树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分析了哈贝马斯的形式法律范式、福利法律范式,分析了学界提出的几种解决资本主义法治国危机的几种方式,最后分析了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对于中国意义。

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随着语言哲学的转向,弗莱格和皮尔斯理论中所阐释的内在于语言中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经过哈贝马斯的扩展,进入了生活世界的所有语言情境之中。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1],哈贝马斯认为当语言作为交往的媒介出现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便集中表现为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异议风险”,这种风险直接威胁到社会的整合。在不同的时期,对于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张力的调和,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的:古代是通过神灵的权威,近代则是通过制度来实现的。可以看出,虽然方式不同,但从本质上讲,都是来自社会的规范性共识,基于人们对权威的认同。到了现代社会,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而引发的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危机”,使得人们对作为社会整合之媒介的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开始质疑。

哈贝马斯以资本主义法治模式作为典型,将资本主义的整个法律发展过程从历时性的角度,概括为两种范式,即形式法范式和福利法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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