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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施有限沉默权的必要性

2011-08-15叶亿培

贺州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叶亿培

(贺州学院 人文与管理系,广西 贺州 542899)

论实施有限沉默权的必要性

叶亿培

(贺州学院 人文与管理系,广西 贺州 542899)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在中国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仍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其争议为“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结合国际环境与本土国情,我们认为采取“折衷说”可以促进侦查程序的公正和文明执法。

沉默权;公正;司法实践

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在我国法律界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国际法律界的情况和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具体情况,依据“折衷说”给予犯罪嫌疑人以有限沉默权是必要的。

一、沉默权概念及其发展

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本文主要探讨狭义的沉默权。沉默权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四点。一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二是不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三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一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言词或实物证据;四是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被告人的真实意愿,而且是被告人在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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