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主权基础的合理定位
2011-08-15陈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陈 胜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论国际私法主权基础的合理定位
陈 胜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传统国际私法以主权为逻辑基础,具有明显的缺陷。萨维尼的理论试图否定国际私法的主权基础,但遭到失败。20世纪否定主权基础的新理论没有正确看待主权在法律选择中的应有地位。在主权分立的现实背景下,需要合理确定国际私法的主权基础,坚持“私人权利-主权权力”主辅型范式,承认主权因素是国际私法的辅助性基础。
国际私法;主权;基础
20世纪早期美国著名的学者英特马指出:法律的目的、当事人的同意、领土主权、法律关系的本座等概念在所有时期在不同程度上是冲突法的基础性概念[1]。在法律选择理论的历史发展中,主权处于争论的漩涡。如何看待主权与其他影响法律选择的因素的关系,并由此正确认识主权在国际私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关系到国际私法未来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
一、以主权为基础的传统国际私法研究范式
13世纪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学者巴托鲁斯提出了“法则区别说”,为国际私法确立了以主权为基础的研究范式。他在对《民法大全》有关国际私法的注释中提出了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问题。此时虽然还没有现代的主权概念,但最高权力的观念确实存在。关于城邦法则效力范围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各城邦立法管辖权的范围,而立法权无疑是属于最高权力的一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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