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明本体结构研究
2011-08-15王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王俊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杭州310018)
诉讼证明本体结构研究
王俊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杭州310018)
诉讼证明活动中的首要的是解决有关证明责任问题,它是对诉讼证明本体结构进行分析的突破口。不同的责任就意味活动主体的不同角色,参与诉讼证明活动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主动主体和被动主体,实际上这依然是责任问题的延展;任何参与到诉讼证明活动中来的主体都是在围绕“事实主张”进行活动,这就更加突出主动主体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的“主动”地位;依据这种责任和主体的区分,可将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证明标准解构为证明要求和认定标准。
证明责任;证明主体;证明标准
证据法学实质上就是诉讼证明学,抓住诉讼证明这条研究主线,证据法学研究才能脉络分明,才能形成一以贯之的理论架构。从历史的纵向角度来看,诉讼证明更可能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现代意义上的证据是诉讼证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才进入诉讼活动之中的,并且证据只是诉讼证明在历史的变迁中寻到的一个暂时最理想的根基。脱离诉讼证明去研究诉讼证据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而脱离证据去研究诉讼证明则是主观与客观的背离。
诉讼证明本体结构包括证明责任、主体、客体、方法、原则、标准、程序七个方面,这七个方面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一个整体,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形成一种互动的稳定结构,由此诉讼证明才具备一定功能,从而在诉讼活动中占据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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