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解释为手段分析王海打假
2011-08-15刘雁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刘雁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6)
以法律解释为手段分析王海打假
刘雁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王海的打假行为,需要运用法律解释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法律解释应当遵循立法的原意,且需结合社会的发展情况,我国的《消法》是消费者的权利保障书,不应当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此,应通过文义解释解决王海是否是消费者的问题;通过体系解释解决知假买假情况下欺诈行为的问题;通过目的解释解读《消法》的价值取向;通过社会学解释分析不同的理解的社会效果。
法律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
王海打假始于1995年,当时22岁的王海陪弟弟来北京考试,在一家小书店无意间翻阅到一本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从中发现了当时鲜为人知的第49条:消费者在买到假货后可以要求销售者以一赔二。从此,“打假”、“维权”和这个叫王海的年轻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成为了当代中国的特色词语。十几年来,他继续着“打假”事业:1995年,王海两次从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购买索尼无绳电话机5部,每部单价2 920元,共计人民币14 600元。王海经咨询香港(索尼)北京分公司,得知该商品在中国大陆未开展销售业务,同时了解到该无绳电话均系“水货”,且无邮电部入网许可证,属于国家禁止销售、使用的不合格产品。1997年1月14日,王海向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要求双倍返还价款遭拒绝后,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并最后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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