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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基础理论研究

2011-08-15张诺诺

关键词:惩罚

张诺诺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北京100085)

惩罚性赔偿基础理论研究

张诺诺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北京100085)

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在英美法的理论中经历了交替的使用“刑罚的”(punitory)、“虚构的”(imaginary)、“推测性”(speculative)、“推定的”(speculative)、“额外的”(added)、“加重的”(aggravated)等一系列对惩罚性赔偿混乱称呼的时期,直到今天近乎固定化地使用英文“Punitive Damages”和“Exemplary Damages”来表示。辨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各个时期对惩罚性赔偿语义所作的表述,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知晓在那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重点,从而明了今天这一制度侧重的方向和目的。

惩罚;赔偿;惩罚性赔偿

一、惩罚性赔偿概念的国外考察

惩罚性赔偿现在用英文“Punitive Damages”表示,但是在惩罚性赔偿诞生之初并不是直接的使用“Punitive Damages”来表示,它在各个时期的侧重点不同,带有那个时期明显的倾向。辨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各个时期对惩罚性赔偿语义所作的表达,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知晓在那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重点,从而明了今天这一制度侧重的方向和目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律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1]。

(一)痛苦金

痛苦金(Smart Money)作为对惩罚性赔偿的表述,最早出现在1872年的Fay v.Parker一案中,该案中使用了“痛苦金”,这是早期对惩罚性赔偿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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