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合同的法律界定
2011-08-15张国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张国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31)
略论合同的法律界定
张国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31)
合同是私法中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行为,对于合同的程式要求和合意的界定在私法发展中各时期都有不同的表现。罗马法时期要求为法律意义上的契约需具备程式上的要求和完全吻合的合意。随后,在中世纪以后乃至近代的发展中,对于程式要求和合意都有不同的变化。而我国对合同概念则采广义合同说,并认为私法上的合同应体现缔结者意志,并同时给予适当的立法限制。
合同;合意;法律界定
一、合同概念理论研究综述
对于合同(在早期又称为契约)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法律文化背景下。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界定。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看,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主要经历了以形式主义和类型法定为契约概念,构建债—契约的制度模式的古罗马法时期;继而遵循这一模式,以原因理论重构合同概念的中世纪注时期新发展;以及20世纪以后又产生了新的合同说明模式。在各个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合同的法律界定也有所不同。
(一)古罗马法时期对合同的法律界定
在意大利学者彼德罗·彭梵得所著的《罗马法教科书》一书的总论中,按照法律行为这一现代法律概念的框架来定义所谓的适法行为,并在后文中以适法行为来定义契约。这一阐述错误地将之认为合同的概念在罗马私法中一直存在,在罗马法上合同的概念也经历了一个衍变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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