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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的发展及其本质

2011-08-15李辉

李辉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哈尔滨150080)

论比例原则的发展及其本质

李辉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哈尔滨150080)

比例原则是一项体系完备,内容精练、逻辑严密的法原则,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为各主权国家在进行本国法治建设、人权保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并发挥该原则的作用已经是我们必须完成的时代课题。

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发展

德国是比例原则的母国,其在德语中被称作Grundsatz derVcrhaltnismdBigkeit,其英译为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在我国,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合理性原则”、“平衡原则”或者“相适应原则”,多数则译作“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最初源于德国的警察法,是作为防止警察逾越其法定权限而设计的的一项法律原则而存在的,当时其内涵较为狭窄。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比例原则的内涵不断地得到充实。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比例原则已经是一项体系完备、逻辑严密的法原则。其适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在法律中的地位已是举足轻重,功能也越来越宽泛。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中国台湾、西班牙、意大利、英国正在吸纳比例原则的合理内容以充实本国的法制内涵。1931年6月1日公布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正式规定了必要性原则,要求警察的处分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并定义了必要性原则:“若有多种方法足以维持公共安全或秩序,或有效地防御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险,则警察机关得选择其中一种,唯警察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损害最小方法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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