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习效应与示范效应的银行金融创新监管机制设计
2011-08-15卜亚
华东经济管理 2011年9期
卜 亚
(1.江苏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2.苏州大学 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历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自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更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国内外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本次危机的根源是金融创新过度而监管不足,即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金融部门的创新活动不匹配。在中国金融业面临全面开放创新的背景下,如何通过科学地设计监管制度来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是我国当前金融改革实践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为中国的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提供理论指引。
一、相关文献回顾
在现代金融理论中,很多文献都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进行了讨论。Silber(1983)[1]提出的“约束诱导型”理论认为,金融创新的目的是放松施加于金融组织的约束。其中政府管制是主要的约束,当外部约束的影子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时,就会爆发一轮降低约束成本的金融创新。Holland(1975)将金融创新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规避管制的创新,另一类是与管制无关的先验性创新,而Goldfeld(1975)[2]则证明,即使先验性创新也与金融监管有关,创新一定是与管制博弈的结果。Kane(1978,1984)[3-4]提出了监管的辩证法,建立了一个“斗争模型”(struggle model)来描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者之间永不停息的斗争,并将创新视为是这种斗争的自然结果。Miller(1986)[5]指出,金融创新是由于监管上的障碍而引发的。
以上学者关于创新与监管关系的一种基本假定是:“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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