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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金融制约因素研究

2011-08-15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梅瑞菊

河南科技 2011年10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信用社农村金融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梅瑞菊

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金融制约因素研究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梅瑞菊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大发展之后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改革,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必然选择,也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全面小康的必由之路。农业产业化是当今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中国农业正处在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之中。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手段,是农村经济实现结构性增长的必由之路,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向和有效形式。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的产出水平主要取决于投入农业的资本、劳动力、土地和农业技术(广义)4种生产要素。目前,资金支持不力是制约农业产业化的突出问题,如何发挥金融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事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前景,也是本文笔者研究的重点。

一、农业产业化的融资环境不利因素

1.法制环境缺失,诚信体系建设滞后。法制建设方面的缺失从理论上讲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3个方面,具体到农村的现实,真正的缺失在后两个方面,已有的法律规范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农村法制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这样的法制环境必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忽视。诚信环境的缺失则是导致农村金融环境恶化的更为直接的原因,诚信缺失导致的道德风险因其不可预见且对后续贷款行为影响较大,将对农村金融环境造成极其不利的冲击。

2.对农村金融的监管难以深入,农村金融业务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一方面,由于农业贷款的分散性和农村私人放贷的隐蔽性,使得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因而不能很好地引导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打击那些不利于正规金融事业发展的地下贷款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私人贷款手续简单、贷款期限较短,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在不能实现金融业务创新的现实情形下,不能满足市场上的部分资金需要,因而也加剧了非正规金融业务的发展。

3.农村行政力量的介入较为普遍,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农村行政力量的介入——不仅是间接的(打招呼贷款、提供政府担保等),更有直接强行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占用大量贷款资金进行非财政性运作等行为,使原本有限的农村资金供应出现断层。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低,不能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准确的市场引导,交易环境较差。

4.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农业保险回报率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依据,加之保险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业务重点也转向城市。这些原因造成近10年来农业保险业务的日趋萎缩。

5.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获得金融支持,强化企业的间接融资系统。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支持的现状来看,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针对龙头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相对工业企业而言,目前农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处于创业成长期。由于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和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于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获得贷款的门槛较高,而已有的政策性贷款在实践中也很难落实。这直接制约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改善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建议

1.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我国农村早已建立起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3大金融经营机构。但因布局失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职能分工不合理,功能不全,甚至退化。为此,需要重新构建农村金融体系或者说在原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加以健全和完善。概括起来说,农村金融体系应是:以支持“三农”为中心,建立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国家金融机构为支撑,民间金融组织和外资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所有制金融机构参与的有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这种多种经济形式的金融机构要有合理的职能分工,功能互补、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共同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提高提供优质服务。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互助组织,是农民的自我服务组织和利益共同体,当然应当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侧重于对社区的农户、社员及农民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和生活困难临时性生活贷款。农村国家金融机构主要是: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商业银行,即农业银行。前者是通过执行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一些较大农业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后者主要是面向农村工商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国家金融机构资金实力雄厚,执行政策性支农任务,是农村金融的强大支柱。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是在农业资金不足,农民贷款难的情况下自发形成的。它主要是为困难的农民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手续简便灵活,农民乐于接受,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补充。

2.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发挥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根据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改革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进入了新一轮的改革阶段。方案规定:在制度选择上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可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现有的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总体方向应是合作制,按照合作社原则进行改革。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县以上信用社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可以完善县联社,成立省联社,形成合作社组织系统;也可以建立股份合作制的合作银行。但在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合作银行过程中,必须坚持合作制原则和宗旨,特别是在股权设置、股权结构等方面应体现合作制特点。否则,它就会向股份制商业银行方向发展,导致性质的改变。

其次,应明确信用社的财产的归属,即所有制性质。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民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信用社社员的原始股金加上多年来的股金增值属于农民社员个人所有,个人使用。信用社的公共积累资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信用社集体使用、占有和支配。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社员的股权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可平调,也不可随意改变其性质。无论采取哪种产权形式,都应明确原有产权的归属和重新明晰产权。

最后,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全等同于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着自己的特色。农村金融的治理结构应坚持“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社员民主管理,切实尊重社员民主权利,坚持一人一票的合作制原则,充分发挥社员对合作社工作的监督作用。只有置信用社、合作银行于广大社员群众的监督管理之下,才能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形成一种内生的长效机制,必须从创新制度入手,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机制,特别是强化自我约束机制,改革才可能成功,信用社才能发挥主力军作用。

3.农村发展银行应真正办成面向“三农”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中长期贷款业务,包括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的政策性经营业务。二是根据农村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国内、外市场变化为农民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或低息贷款。通过政府贷款支持,维护农业生产,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推进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发展,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除对上述的国家金融、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进行深化改革外,还应根据客观需要促进多种形式的集体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一方面,把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广泛地吸收到农村,充分满足农村的需要。另一方面,多种金融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开展市场竞争。通过市场竞争,激发国有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企业活力,进一步提高他们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因此,有关部门应制定一些市场准入条件和进入后的监管办法,在试点基础上加以推开。

5.调整农村金融机制,遏制农村资金外流。农村资金原本不足,每年不断流向城市是造成农村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应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制止农村资金外流,以保证农村有足够资金供给。首先,应改变吸储上存的储蓄制度,吸收的农村储蓄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不应继续流入城市。据有关统计,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每年以吸储上存方式从农村流到城市的资金达3000亿元左右,这是个不小的数目。建议县及县以下农村的国有金融机构将在当地吸收的存款全部或绝大部分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其次,邮政储蓄在县以下农村吸收的存款应直接转存给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发展银行,统一安排在农村使用,不需要再采取上存再贷的迂回方式。这样既可以节省资金流转的时间,又可以避免资金多次流转中造成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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