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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类型、缺陷及其优化

2011-08-15胡华琳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机制考核

胡华琳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类型、缺陷及其优化

胡华琳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本文在简述我国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主要类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该机制存在的缺陷,同时提供了一些机制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公务员;退出机制;类型;缺陷;优化

在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明显滞后于日益完善的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奖惩等机制。因此,深入探讨我国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等方面,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在简述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主要类型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缺陷及相应的优化措施略作陈述。

一、主要类型

根据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主要有退休、辞职、辞退、开除四种类型。

1. 退休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同时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均可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2. 辞职

公务员辞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愿申请辞去现有公务员职务,主动终止与国家行政机关用人关系的行为。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本人不愿或不适宜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可向其所在行政机关提出辞职,经任免机关批准后,离开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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