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现状及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研究*
2011-08-15马保荣马保明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7期
马保荣,马保明
(1.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北京交通大学,北京 100044)
农村金融现状及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研究*
马保荣1,马保明2
(1.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北京交通大学,北京 100044)
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于解决中国当前的“三农”问题,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面临的法律保障问题主要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其目标相互冲突、法人治理结构失衡、法律供给滞后、政府行政干预严重、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缺陷、产权关系不清晰等方面,要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以保障民间金融良性发展,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使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形成优势互补,共同解决“三农”发展融资难的问题。
民间金融;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
我国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性的制度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在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在 2006年年底,银监会发布相关规定,准许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互助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为了贯彻这些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新规定,在全国五省区进行了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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