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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反思与重构

2011-08-15李娟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李 娟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68)

理论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与责任人的保险人之间既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无损害赔偿关系,因此,保险人对受害人无任何义务可言,受害人对保险人也无法行使任何权利。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必须先向被保险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付,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赔偿能力,或恶意拒赔,则受害人的经济补偿就难以实现。因此,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使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各国不但实施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其类似制度,而且还确立了受害人(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制度,即受害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我国保险立法对于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经历了不认可到认可的过程,但是在立法体系的选择与相关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而立法上的缺陷,又导致在保险实务上,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存在诸多困难,甚至难以现实。因此,需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制度作科学合理设计,方能使这一权利顺利行使,以充分发挥交强险制度保障受害人的功能。

1 交强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立法与评析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赔付关系,即受害人是否享有针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立法体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与《保险法》这两部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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