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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忠实义务

2011-08-15王亚迪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义务

王亚迪

(南阳理工学院 教育学院,河南 南阳 473000)

试论夫妻忠实义务

王亚迪

(南阳理工学院 教育学院,河南 南阳 473000)

新婚姻法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是我国的立法突破,反映了法律界长期以来的呼吁及民意所向。但这一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些许问题,本文试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存在的合理性着手,找出其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的措施。

忠实义务;现实意义;法定化

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夫妻相互是否忠实小则影响婚姻稳定,大则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尽管使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是指令性、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执行的性质,而且对通奸、姘居、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婚外性行为包藏杀机[1]。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界定

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方面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讨论的仅是狭义的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夫妻忠实义务基于婚姻产生。是特定的主体即配偶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2.夫妻忠实义务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要求性伴侣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性。

3.夫妻忠实义务具有平等性。婚姻中的性规范约束对象是夫妻双方而不是一方。

4.夫妻忠实义务具有期间性。因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又因婚姻关系的自然终结和法律终结而归于消灭。

5.夫妻忠实义务既是法律义务,又是道德义务。因为只靠道德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是软弱无力的,同时也需要用法律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6.夫妻忠实义务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首先是对另一方配偶权(是法学家引入的新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统称,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2])所派生出来的具体的身份权的侵害;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法学理论界就是否设立“夫妻忠实义务”存在严重分歧。有学者认为夫妻忠实属道德调整范畴,法律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一种倒退,笔者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例证举不胜举,如“诚实信用”原本为道德原则,现已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

(一)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

1.夫妻忠实义务的社会价值——从自由与秩序的角度分析

忠实义务禁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与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它防止夫妻一方片面追求性自由而造成对另一方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权益的侵害,防止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的离散和消除其对家庭的不良影响,体现了人类的集体理性[3]。体现了对秩序的追求,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2.夫妻忠实义务的伦理价值——从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的角度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夫妻和谐,家庭才会美满,子女才能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相反,因夫妻双方或一方违背了忠实义务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婚姻关系解除,无疑会给子女留下心里阴影和心灵创伤,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从长远来说也是对社会的严重不负责任。

3.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价值——从道德和法律的功能角度分析

在整个法律体系的范围内,婚姻家庭领域最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调节,许多最简单明了的义务往往也是最基本的义务,在法律没有规定这种义务时,需要伦理道德规范来发挥作用,但是,如果出现严重违背这些基本义务的情况,损失巨大却没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挽救措施时,客观上就需要将之纳入到法律的调控范围,需要法律制裁的强制力。

(二)法律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现实意义

首先,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一夫一妻制的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婚姻法新增设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即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夫妻双方之间的性行为方式,将已婚者的性权利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客观要求。

其次,是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夫妻不忠实现象不断增加。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根据全国妇联组织的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有 99.4%的人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75.8%的人认为,法律应制裁婚外性行为[4]。”修改后的婚姻法顺从民意,将“夫妻忠实”作为一项法律义务,一方面有利于遏制配偶不忠现象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在全社会倡导一种以爱情为基础的、重忠实的夫妻关系。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现实操作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现实操作问题

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重婚行为是其一的表现,但是其他的行为可能就没有这么容易定性了。例如,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性行为是否都属于不忠实行为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究竟是发生一次还是发生多次才构成不忠实行为呢?究竟是所有的婚外恋都属于不忠实的行为还是仅有一些“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法律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另外,发生婚外性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属于“不忠实”的构成要件也是一个模糊的问题:行为人是应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的心态?显然这些问题都将导致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惩治无力。

众所周知,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必须有一定的强制力作保障。但我国的立法者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后,却缺乏法律应有的强制力保障。“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能对这些人加以约束的恐怕只有道德的监督与舆论的谴责了。然而,在利益多元化与价值多元化的今天,道德与舆论对这些人来说几乎没有太大的约束力[5]。

(二)解决措施

1.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进行法定化,解决“不忠实”界定难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妨碍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通奸、姘居、卖淫嫖娼行为、重婚。这四种情形很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于最后一种情形我国婚姻法以及刑法均作出了明确惩处的规定,但对前三种情形尤其是前两种的惩处措施明显缺乏,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的行为尽管提出严惩不怠,但对其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罚款和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这样的处理方式起到了促使卖淫嫖娼者“幡然醒悟”的作用了吗[6]?显然没有,这不仅跟行为发生的秘密性有关,更关键的是我们的法律制订的不严谨,对上述情形缺乏明确的规定,且可操作性太弱。因而,建议立法者在着眼于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更好地关注社会现实生活以及执法层面的问题以更加确切地指导法律的制订。

2.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制裁措施明确化,以解决法律强制力保障的问题。

(1)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一方而言(这里不讨论夫妻双方均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形,因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均有过错从而导致离婚的,一般争议性不大),我们强调其主观上的过错为故意而非过失,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与他人发生婚外恋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由此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对于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上可以找到依据。

(2)对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配偶的相对人,即通称的“第三者”,我们强调其主观上的过错不仅包括故意还包括过失。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第三者”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才承担侵权责任[7]:(1)行为违法,指“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违反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2)损害事实,指“第三者”的违法行为使受害方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后者为主。(3)因果关系,指受害方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的。(4)主观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即“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性关系,是为故意;应当预见对方有配偶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发生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是为过失。只要符合以上的四个要件,则构成侵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其给予损害赔偿。

但要注意的是,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结婚,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不是侵权行为的主体,更不是重婚罪的共犯,对其不应按重婚罪处理[8]。

3.强化夫妻相互忠实的婚姻观念教育,深化一夫一妻制的观念。

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增强夫妻忠实的婚姻法制观念。要使夫妻忠实的法律规范深入人心,成为夫妻自觉的行为。婚姻法关系到社会上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夫妻忠实的法律规定规范着每一对夫妻的行为,必须向全民普及和深入教育。

四、结语

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法律对公民婚姻生活必要的约束与限制,更是家庭安全、幸福的基本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与立法者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关注,我国的婚姻法将会更加完善。当然,若想根除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不文明现象,仅仅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个人的道德责任感也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不仅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还要靠个人的道德素质去调节。

[1] 李忠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几个问题[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

[2] 郑小川,于晶. 最新婚姻法解析与适用[M].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3] 王利明. 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研究[J]. 山东审判,2003.

[4] 王胜明,孙孔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M].法律出版社,2001.

[5] 姜远志. 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法理学分析[J].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

[6] 石辉. 分析卖淫嫖娼现象[EB/OL].

[7] 张莉娜. 试论无过错配偶方之法律救济[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

[8] 杨大文,曹诗权. 婚姻家庭法(第三版)[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On the Obligation of Loyal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WANG Ya-di

Adding the regulation of “a couple should be loyal to each other” in the new marriage law is indeed a breakthrough in China’s legislation. It reflects the long-standing call from the legal profession as well as the opinion from the public. Whereas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exist in the practical use of this legal provision. This paper will find out in a tentative way where the problem lies and propose a measure from the connotation of the obligation of the loyal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nd rationality of its existence

obligation of loyalty; practical significance; legalization

D913.9

A

1008-7427(2011)02-0068-02

20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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