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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浙江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构建模式

2011-08-15戚明钧

关键词:科技推广新型农村农技

戚明钧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杭州 310018)

论浙江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构建模式

戚明钧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杭州 310018)

在分析浙江农业科技推广中介服务体系的模式、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以龙头企业、专业技术协会、科研院所为主导,以各类事业型科技推广中介服务机构为载体,以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政府、企业与农户组织中介紧密结合为方向,构建农业科技推广组织多元化、推广形式多样化和运行机制市场化的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和模式。

农业;科技中介;体系;模式

近年来随着效益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浙江各地普遍加快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步伐,传统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面临挑战,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应运而生。但总体上看,当前浙江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功能不完善,资源配置不优化,农业科技支撑体系没有形成,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因此,构建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已成为浙江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对创新农村科技服务经营机制,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有效解决科技与农民的对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高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浙江省构建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农村科技中介组织指在涉农相关领域,在政府、农户、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之间发挥联结、沟通、协调作用,面向“三农”提供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科技咨询、资源共享、科技培训、技术交易、信息服务等的组织、机构或社会化服务实体[1]。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它以农业或农产品为依托,在农业家庭经营条件下,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等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契约合同的约束下,为广大农户提供市场信息与技术服务,推行或传递国家政策,帮助农户改善经营、增加收入。

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主要面向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是构成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当前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国外农村科技中介组织主要有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企业和机构,国内农村科技中介组织主要有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中介、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中介和农业科技园中介等[2]。浙江省现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主要靠政府投资建立,并形成省、市、县、乡镇四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在普及和推广科技成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农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面临新的矛盾,农民生产与市场的衔接不顺畅,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体制、机制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技术供给与需求严重脱节。从供给方来讲,科研机构的农业技术开发主要以政府部门的需要为依据,研究成果难以在农村和农业生产中转化推广。从需求方看,农户们所追求的可能是收入最大化的技术,而政府部门提供的技术主要是以产量最大化为目标,两者之间出现矛盾。(2)组织体制落后,激励机制缺失。现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结合不紧密,农业技术推广成本高、效果低,不能充分调动高校、科研机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3)农业科研经费长期不足。农业科技推广需要各种配套政策与资金的支持。但据统计,浙江省农业科研经费、农业推广经费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例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4)农村科技服务人员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偏低,技术本领跟不上时代需求。据统计,目前乡镇大多数农技人员所拥有的技术多为常规农作物栽培管理、家畜家禽一般饲养管理等,真正掌握“名、特、优”种养管理技术的很少,更谈不上产后包装、加工、贮藏、运输等技术[3]。(5)农村科技服务水平与能力偏低。现有农技人员多数对不了解现代农业科技前沿,跟不上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的需求,也无法满足现代农民对科技、市场、金融、生产、生活等服务的全方位需求。农技推广手段严重滞后,多数农技人员不能有效使用网络技术处理与反馈农业科技推广信息,农业推广部门的公益性推广服务功能严重缺位。

总体上看,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与科技实力,浙江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创新有些滞后,传统的农业科研、教学体系与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体系间的联系日渐削弱,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有效联系机制远没有建立,农业科技组织功能在一些边远地区甚至出现空白,许多地方的科技推广几乎名存实亡,农民迫切希望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的功能,引导和组织农民闯荡市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这种情况下,构建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已经成为浙江省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十分重要而急迫的任务。

二、浙江省构建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初步探索

近年来浙江农村相继出现了一批专业市场、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生产协会、农民联合体和互助合作组织,以及由企业或科研单位牵头的产供销服务组织等等,同时还涌现出一批专事农副产品运销的营销专业户或经纪人,这些组织虽然名称各异、形式多样、功能不同、层次不一,但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科研与农业生产的结合、帮助农民通向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缓解了农业科研供给与需求、农户产销之间的矛盾,因此受到农民的广泛欢迎,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习惯把这些组织称为中介服务组织。

从全省情况看,当前浙江省农村科技中介类型主要有民间技术推广型、龙头企业主导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主导型、科教人员技术主导型和科技信息服务型等。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现有各类“农产品协会”、“专业研究会”、“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技术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科教示范县(区)”等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数百个[4],这些中介组织针对农民需求提供服务,促进了各级涉农部门、传统农技推广部门从以往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从以往农业技术推广向新兴高效农业技术推广转变,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走出了一条涉农部门转变职能、服务“三农”的新路子。综观浙江省现有各类农村科技中介组织的表现形式和实例,我们认为不管层次高低、功能大小,它们都是伴随市场应运而生的新兴事物,现阶段都有一定的存在基础和发展依据,对于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构建多元技术推广载体,弥补现有农技推广体系不足,提高农村科技信息服务能力,推动农村科技资源优化,解决农科教分离的困境,促进农村科技创新,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

但从更深层次分析,浙江省各类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又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多数中介组织仅仅在解决农副产品“卖难”、沟通市场及提供技术服务上迈出第一步,还不能更公平合理地维护农民利益、不能使农民分享加工流通领域及附加值利润,农民还不能摆脱交易过种中的被动弱势地位。由于组建时间不长,组织程度尚处初始阶段,浙江省各类农村科技中介组织还存在服务领域不广、经济运作质量不高、基础建设欠缺、内部管理比较松弛、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此外,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至今未见出台关于鼓励发展农村科技中介组织的政策法规,农村科技中介组织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外部环境不够宽松,土地、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科技中介组织既无房产证又无土地证,无法办理担保手续而借不到贷款;内部制度也不完善,有的科技中介组织没有严格按照章程办事,理事会、监事会的活动不正常;领头人和农民文化素质、农业技术素养普遍不高,特别是对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新品种的种植养殖技术知之甚少,适应市场经济能力不强;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科技中介组织,对技术股、劳务股、土地股、设施股等虚拟股缺乏统一的价值评估系统,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影响分配的公正性,从而难以更好地调动入股人的积极性。这一切既不利于农村科技中介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独立的地位。

三、浙江省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构建模式

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有别于传统农业技术推广制度安排,它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新需要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它以新型科技服务中介组织为主导,采用多样化、复合型组织方式,分散风险,增强稳定性,促进农村经济、农业科技健康发展。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还是国内先进省市的实践效果来看,构建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都必须以政府支持为保证,以良好的环境支撑为前提,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核心,以多元化投入为保障[5]。根据国内外发展经验,结合浙江省资源优势及农村科技中介发展状况,考虑到主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构建原则,我们认为,浙江省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应由龙头企业、专业技术协会、科研院所(高校)领头,主要模式有如下4种创新设计:

(一)“龙头企业+协会+农户”模式

这是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的主导模式,它充分利用现有龙头企业的科技服务组织资源,依靠龙头企业与专业技术协会及农户的紧密结合,形成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新型服务模式。这一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龙头企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户三者之间形成有效的协作关系和利益机制,专业技术协会向农民提供科技推广、信息咨询、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龙头企业通过专业技术协会间接为农户提供科技服务,大大减少科技服务的交易次数,降低科技服务的成本,形成范围更广的层次化科技服务网络,有效提高科技服务效率,避免“订单农业”所产生的问题[6]。

(二)“专家+技术成果+农户”模式

该模式属科技特派员模式,它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引导大批农业科技才到农村,充当催化传统农业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特派员,在科技、农民、农业龙头企业之间建立起一个直接联系的机制与平台[7]。这一模式鼓励科技人员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租赁经营、独资创办、技术承包等形式与农民、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创业长效机制,是新时期解决农村基层科技力量不足与科技服务“缺位”的成功实践,也是新时期探讨破解“三农”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三)“大学(科研机构)+基地”模式

专家大院模式是大学或研究机构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因地制宜地设立一些相对固定的专家大院场所,实现农业专家、教授与基地的对接,从而使科技服务惠及农户。这一模式通过“政府引导、专家指导、企业主导、农户参与”的运作方式,实施“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经营、多元化投资”的运行机制,按照谁主办、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内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对外实行有偿化服务,有效加强了大学、研究机构与农户的深入合作,不仅促进企业、农户的技术或品种升级,提高生产经营绩效,而且对科研院所、企业及农户自身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四)“农技110+农技推广部门”联动模式

农技110是源于浙江省衢州的一种新型农村科技服务模式。该模式应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和网络技术,借鉴公安110的做法,建立农技110服务中心,为农村生产一线提供高效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它最初是以电话为载体,目前已经完善到以网络和手机为载体,通过现代通信技术提供信息发布、查询以及技术咨询服务,有效解决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技术问题,实现农业科技“进村入户”,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方便快捷的农业科技服务。

四、浙江省构建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向产业化发展的一个桥梁和纽带,是实现农产品商品价值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重要途径,是农民逐渐走向市场、适应市场、追踪市场、把握市场以及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民市场意识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8]。各级政府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充分认识农业科技中介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采取各种方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新型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一)加快推进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改革,大力培育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全面提高农村科技中介服务能力。积极探索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类管理的办法与途径,把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改革纳入农村综合改革。深化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逐步理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服务方式,建立服务高效、功能互补的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组织引导高校、科研单位立足自身优势,创办各类以农业技术专家为主体的中介服务组织,或与当地政府、基层农技部门和企业联合,创办高新技术中试基地、示范区和科技先导型试验区、科技园区,建立农科教结合的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农技协等中介人才优势,在继续做好政府决策咨询的同时,积极主动开展综合性科技咨询与评估服务活动,不断深化和拓展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的内涵。

(二)建立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健全农村科技中介发展的政策法规,努力营造农村科技中介发展的良好环境。尽快建立农村公共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农业科技“110”信息服务模式的创新,加强组织系统、服务支持系统、数据资源系统、服务热线系统、用户终端系统、质量规范系统等“六大系统”建设,构建全流程、互动式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9]。加快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法规,明确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运行模式,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物价、税收等相关扶持政策,完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和机构信誉评级制度等,为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的发展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

(三)加快出台并实施促进农村科技中介发展的激励制度。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激励政策,把各类农业科研人员的薪酬制度与科研成果的转化紧密挂钩,从而激励他们以利于农业应用的形式研发他们的科研成果,保证科研成果实用有效。要为农业高校和研究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人员从事农村科技服务做出制度性规定,并设计有吸引力的奖励制度,以激发他们参与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事业的热情。要对龙头企业参与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激励,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们的科技服务功能。

(四)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交流,努力创造农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机会。高度重视对国内外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构建模式与运行机制的研究,充分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扶持和引导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方面的成功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逐步加以改进和创新,率先实施比较完善的制度和规范。把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水平作为农技部门的重要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加强各类农业科技中介组织之间的联系,相互提高,相互促进。加强农村科技中介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把农技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作为促进新型科技中介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明确科技中介服务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确定培训重点,制定培训计划,保证经费投入,把各项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的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信誉评价体系,推动农村科技中介评价与行业自律建设。农技部门要充分授权和支持科技中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科技中介服务组织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自身条件和行业、区域需求特点,制定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的行业规范及服务标准,引导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积极开展农业和农村科技咨询机构资质评价试点,建立农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证制度和信誉评价体系,规范农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全省各地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新型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建设,积极为新型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市场调研、项目引进、国际合作及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服务,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中介组织与中小企业、科研院所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朱翔宇.吉林省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趋势与实施对策[J].农业与技术,2010(5):17-19.

[2]欧阳晓光.国外农村科技中介体系概况[J].广东农村实用技术,2006(11):44-45.

[3]丁中文.现阶段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模式选择[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3(5):8-11.

[4]骆光林.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构建研究[J].浙江学刊,2005(2):212-217.

[5]周建华.中美两国农业科教体系的比较与启示[J].世界农业,2005(5):52-54.

[6]郝朝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问题探析[J].农村经济,2004(7):45-47.

[7]杨金鑫.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积极探索破解三农难题[J].中国农村科技,2004(4):12-14.

[8]王柯敏.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发展主导模式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07(3):187-189.

[9]柳世君.基层农业科研单位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10(1):35-37.

On a New Model of Intermediar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ervice System in Zhejiang Rural Areas

QI Ming-jun
(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Hangzhou Zhejiang 310018,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rmediary service system model,its current situation and features,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in Zhejiang,this paper advocates constructing a new model of the intermediary service system in rural areas to meet the need of promoting agricultural science with various organizations,under the guidance of leading enterprises,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by utilizing various intermediary service agencies.

agriculture;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termediary;system;model

F324.3

B

1001-9146(2011)02-0006-05

2011-04-10

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2009C35008)

戚明钧(1968-),男,浙江富阳人,副教授,社会学、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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