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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价值研究

2011-08-15宋广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程序主体法律

宋广奇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063)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价值研究

宋广奇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063)

随着社会对法治行政与效率行政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成为时代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认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概念进行法律界定,对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研究状况进行评价,论述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存在的法律价值,可为研究我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界定;价值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途径对自己的行政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及时给予赔偿的措施。一方面突出诚信与责任行政的特性;另一方面反映了行政赔偿追求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的价值趋向。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这两方面的功能在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概念与特性入手,进而对其价值赋予其法律上的定位,探讨我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在现实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界定

(一)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概念

对于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界定,《牛津法律大辞典》、《布莱克法律词典》均没有给其下定义,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定义散布在西方学者的著作当中。“预先决定准则乃是起诉人的一种义务,也就是说,起诉政府部门之前,必须先请该机关就其打算提交法官的诉求作出一个决定,若不交上政府部门的这一决定,起诉就会被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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