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经费保障问题研究
2011-08-15汪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汪 燕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恩施 445000)
国家赔偿的经费保障问题研究
汪 燕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恩施 445000)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为国家赔偿经费提供有效的立法保障。要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为公共财政支付国家赔偿金提供法律依据,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各级财政对国家赔偿的支出责任应按照产生国家赔偿的公共产品的支出责任划分,同时规定中央财政承担补充责任,对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遏制国家赔偿金的绝对数量,以减轻国家赔偿的支出负担。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的不是国家赔偿责任,而是对内的组织法上的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国家赔偿经费承担主体;国家赔偿经费支付主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曾指出:“国家赔偿难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经费保障。”[1]为此,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对国家赔偿的经费支付主体、时间和程序予以改进,试图通过完善支付主体、改善支付程序保障国家赔偿经费。但本文认为这一修改并没有为国家赔偿经费提供有效的立法保障。
一、国家赔偿经费保障不力的原因
国家赔偿经费难以保障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国家赔偿金绝对数量大,国家财政支付不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无财力负担。二是国家赔偿金绝对数量并不大,但由于地方财政财力有限,财力不足难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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