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探析
2011-08-15常晓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常晓云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国家赔偿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探析
常晓云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明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无疑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一大亮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案件在一般情况下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此无疑与现代举证责任分配之基本理论相合。同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亦考虑到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能力之差异,从而加重了特定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此外,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扩大到因赔偿义务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不完备或因受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证明的所有事实。
国家赔偿;侵权;举证责任
在现代证据法理论上,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从狭义上讲,其仅指结果责任,即在案件言辞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不认可相当于该事实的构成要件的法律发生效力而产生的诉讼上的不利益;从广义上讲,除结果责任外,举证责任还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本文采用的是狭义上的举证责任。国家赔偿举证责任是指在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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