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程序修正之评析
2011-08-15孔繁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孔繁华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国家赔偿程序修正之评析
孔繁华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国家赔偿法》在程序方面的修改主要有增设协商程序、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权利、细化期限的规定、取消确认违法的程序、完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上述修正使《国家赔偿法》更接近程序正义,但先行处理程序违反自然正义,协商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确认与赔偿程序合并是否科学仍有待实践检验。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应遵守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未来可考虑出台专门的《国家赔偿程序法》。
国家赔偿程序;协商程序;先行处理;确认程序
“程序是实体之母”,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实体规定在实施中难免会打折扣,程序的规定是否正当,是检验国家赔偿制度是否科学的重要指标。完整的国家赔偿程序包括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以及内部追偿程序,本文仅指决定程序。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设置了复议程序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予以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并非仅适用于国家赔偿案件,非本文所能囊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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