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忠实义务分析
2011-08-15汪其昌杜文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汪其昌杜文俊
(1.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2.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 200020)
受托人忠实义务分析
汪其昌1杜文俊2
(1.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2.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 200020)
受托人忠实义务是信托的核心。尤其是在扩展的信托关系中,典型的是推定信托,有时并不存在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也负有最严格要求的忠实义务,对于有些忠实义务原则,我国《信托法》有缺失,需要进行修改。
衡平法;信托;忠实义务
2001年颁布实施《信托法》后,我国将信托原理运用于证券投资、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企业并购重组、股权分置改革等金融生活中,并且有继续扩大运用领域趋势,但是,从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信托法理落实不够,在介绍英美金融监管的法律时,遍览国内在此方面的论文,过于关注法律的概念和条文,几乎完全忽略了信托原理在监管方面的运用,尤其是受托人忠实义务在监管金融机构作为理财顾问、进行投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关联交易、金融机构破产等行为方面的运用①英美关于信托原理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运用,可以详细参阅Alastair Hudson,Law of Finance,Thomson Reuters,2009,P93-190.。
这是因为,我国在移植和运用信托法原理的同时,理论准备匆促和薄弱,与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理念、中华法系制度传统严重冲突,造成在现实中,一方面对信托原理理解有误,立法有缺陷,另一方面缺乏配套实施机制,信托法执行不下去。这样造成这一重要法律制度资源的巨大浪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