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经营的法律定位与公平竞争
2011-08-15刘少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刘少军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北京 100088)
信托业经营的法律定位与公平竞争
刘少军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北京 100088)
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框架,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信托业享有完全独立于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业务专营权。但是,这种专营权逐渐被各种部门规章以“委托理财”之名打破,使非信托业事实上都享有了经营信托的权利,再加之信托业自身能力的限制,必然出现业务经营的困境,甚至不得不事实上违规经营。“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非纯粹信托或称准信托,是对现行法律的有意规避,是造成信托业困境和不公平竞争的主要根源。因此,必须明确信托的认定标准,给信托业经营一个合理的法律定位,实现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基本公平的竞争。
法规矛盾;信托困境;公平竞争;委托理财;纯粹信托;法律定位
我国信托业自 1979年恢复以来,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最初是作为银行传统业务手段的补充,或者是作为政府筹集资金的工具。2001年后,随着《信托法》的颁布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信托业开始逐渐向其本业回归。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相继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信托业经营的法律定位又开始模糊起来。最近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被严格限制开设证券账户的数量,信政合作业务由于受到财政部“担保禁令”的影响严重下降,银信合作业务被采取了严格控制措施等,使业界再一次关注我国信托业经营的法律定位与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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