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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劳动争议行为的法律构成

2011-08-15田思路贾秀芬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工会

田思路贾秀芬

(1、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44)

论日本劳动争议行为的法律构成

田思路1贾秀芬2

(1、2.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44)

日本宪法所保护的团体行动权通常由争议权和工会活动权构成。正当的争议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其正当性要从争议行为的主体、目的、形式、手续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非法的争议行为不但不能免除刑事、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受到惩戒处分。争议行为给劳动力提供和工资支付都带来很大影响,对争议行为的法律保护要坚持劳资双方对等、平衡的理念与原则,对公务员和公共事业等特殊职业和行业的争议行为要进行禁止或限制。

劳动争议行为;争议权;法律保障

一、争议行为的概念与法的保护

(一)争议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日本《宪法》第 28条将团体行动的权利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该团体行动权通常由争议权和工会活动权构成。《劳动组合法》进一步规定了对劳动者和工会的特别保护(第1条第2项、第7条、第 8条),这种特别的保护是维持和改善劳动者在争议行为中经济地位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关于争议行为,多数学说参考《劳动关系调整法》第 7条的规定,认为争议行为是指劳动者团体为了达到团结的目的,基于统一的意思决定,阻碍雇主的业务正常运营的一切集团行为。可见,争议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罢工(业务停止),也可以表现为怠工、占据职场、示威等阻碍业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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