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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辞、语言游戏与判决合法化
——对“判决书上网”的法理思考

2011-08-15徐亚文伍德志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徐亚文伍德志

(1、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法律修辞、语言游戏与判决合法化
——对“判决书上网”的法理思考

徐亚文1伍德志2

(1、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法律修辞是司法过程中的遣词造句,不仅是一种说服手段,而且是展现真理的一种事实性力量。法律修辞的意义,从哲学角度来说,是法律的展现,具有存在论的意义;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以降低信息成本;从政治学角度来说,具有限制权力的功效。当代中国法院判决书说理和修辞的普遍缺乏,根源在于缺乏可以对判决书进行自由讨论的公共领域,也即没有以法律修辞为中心的语言游戏。法院判决应从中国古代判词中汲取修辞艺术,降低信息成本。判决书上网就是在判决书的公共领域引入读者批判的一种对策,对于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和修辞具有一定的意义。

判决书上网;法律修辞;司法成本

修辞一般被认为是为说服进行的遣词造句,如文学修辞。好的文学作品在于探查人性细微和人生百态,这种说服体现在寻求读者认同。在司法领域,我们运用的是一些专业性词汇,如法律论证。法律论证将司法领域的遣词造句变成逻辑过程。假如说在基本的语文学要求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说服力进行的语词修饰都是修辞,那么法律论证不过就是修辞而已,并非科学意义上的逻辑。修辞不是逻辑,恰恰相反,逻辑往往是修辞。法律论证常常诉诸传统、文化、道德、政治等等非逻辑因素[1],而这实际上是一种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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