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甲供材”营业税征管思考
2011-08-15江苏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薛李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拥明
财会通讯 2011年1期
江苏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薛李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拥明
建筑业“甲供材”营业税征管思考
江苏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薛李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拥明
“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依据与征管现状
现行政策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单位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一般情况下建筑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对建筑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是法律规定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就从税法的角度规定了“甲供材”应依法并入工程造价总额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务机关对“甲供材”营业税征管的主要办法是:从财务核算的角度,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将“甲供材”并入施工产值合并开具建筑业发票,核算时让施工方领购的“甲供材”作为工程物资进入工程施工,建设方取得的相关材料发票不允许作为工程成本进行结转,这种方法有可能带来建设方重复列支建筑成本。有的税务机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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