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浅析
2011-08-15邢台学院张庆考
财会通讯 2011年1期
邢台学院 张庆考
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浅析
邢台学院 张庆考
一、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企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利润分配或对外捐赠等应当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增值税条例中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主要有以下情况:(1)企业发生的将自产货物(库存商品)用于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研发。该业务属于资产的内部转移,与所有权相关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从而不确认收入。但应当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2)将库存商品用于对外捐赠。该业务不会为企业带来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从而不确认收入。但应当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3)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为他人代销货物。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代销企业确认的收入应当为收取的手续费,销售货物收取的价款由于要归还委托方,因此应当作为一笔负债。但代销企业销售货物时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向委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取得增值税票时确认进项税额。除以上情况外,企业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
因此,对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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