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税法与会计处理变化浅析
2011-08-15西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李朝红徐玉龙
财会通讯 2011年1期
西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李朝红 徐玉龙
增值税转型税法与会计处理变化浅析
西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李朝红 徐玉龙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转型后税法内容的变化
(一)界定了增值税转型的区域和固定资产的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调整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摆脱经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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