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2011-08-15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财会通讯 2011年1期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冷 琳
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冷 琳
一、固定资产出售的涉税核算
按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入时原已列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如果在后期出售时,也需要如商品销售一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对应产生的附加税则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最终计入固定资产的处置损益。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专用设备一台,原价为100万,累计已计提折旧30万,出售的价款为8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价税款收到存入银行。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5%。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3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9520
——教育费附加6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3680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83680
二、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涉税核算
由于一些固定资产在交换时要涉及到增值税,因此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考虑相关的交易对价时必须考虑涉及到的增值税,另外对于换入固定资产一方也要考虑增值税的可抵扣问题,进而确定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2]2010年5月,A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B公司生产的汽车一辆。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设备的原价为40万元,至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8万元,公允价值为15万元。汽车的账面成本为15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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