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改进与建议
2011-08-15广州中医药大学
财会通讯 2011年1期
关键词:核算
广州中医药大学 安 红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改进与建议
广州中医药大学 安 红
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改进
(一)会计核算基础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高等学校会计核算采用修正后的权责发生制,改变了原来除经营业务外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式。高校的许多经济活动逐步向企业靠拢,要求会计制度应向权责发生制转变,但高校的性质不同于企业,从而决定了不能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应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补充。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如增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体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而对某些特定业务,如政府拨款、捐赠收入和奖励支出、赞助支出等则偏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这样,修正后的权责发生制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偿债能力、债务风险以及项目运行成本等。
(二)基建会计并入财务会计统一核算 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这使得高等学校内部形成两个会计主体,工作中要建立两个账套,编制两份报表,分别用于核算教学科研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导致基建会计独立于财务会计“大账”之外,既不利于反映高校的整体经济活动,又人为地增加了会计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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