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解析
2011-08-15余俊娟
财会通讯 2011年19期
关键词:企业
高新企业再添优惠 境外所得按15%缴税
5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专家认为,《通知》对高新企业境内、境外收入适用同样的优惠税率的规定,有助于切实减轻高新企业的税收负担,对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大胆“走出去”,提高其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同时,这一政策打破了过去企业境外所得不得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高新企业境外、境内所得纳税适用相同优惠税率
伴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在国际化的征途中,我国许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从最初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走出去”,到如今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国门,企业在境外投资与所得在企业发展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
然而,一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遭遇到重复缴税和税负过重的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的热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企业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仍然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南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是福建省南平市的一家上市企业,2010年该企业正式成为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当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节省了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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