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2011-08-15荀福峥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4期
荀福峥
(吉林警察学院 基础部,吉林 长春 130117)
国际社会发展速度之快,不仅使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迅速蹿升,也引来了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争论。人们或许还没有做好接受这一现实的心理准备,对其质疑的声音从未停止。但在国际法中,国家之间早已注意到了个人的地位,并在立法和司法程序中有所体现。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96年又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和其他一些公约共同构成了现代国际法。
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的理论争议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参加国际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自然而然地引起广泛关注。其现有理论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实在法学家们坚持以国家为核心而产生的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的理论。他们认为只有国家才能直接地享有并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判断,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1]
二是坚持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是自然法学派坚持个人为核心的结果,个人才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只有人类才是国际法的推行者。[2]
三是承认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是最稳定的主体,但个人也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个人是更有限的或非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只是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是国际法主体。[3]
笔者认为个人必将成为国际法的重要主体,按照一般被接受的国际法主体定义,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中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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