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保护行为刍议
2011-08-15王欢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3期
王欢
随着科学发展观从理念走向实践,自然资源保护的强化必将成为当今时代的一个重要议题。自然资源的保护既包括来自国家层面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保护,也包括来自社会层面如环境保护协会、动物保护协会、新闻舆论等的保护,其中自然资源的行政保护无疑是最常用也可能是最有效的方式。从现有研究来看,此问题尚未引起足够关注。本文以自然资源行政保护行为作为研究主题,试图揭示其内在意蕴和价值功能,以期为人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此类行为提供可能的理论支撑。
一、自然资源行政保护行为的意蕴解读
自然资源行政保护是指对自然资源负有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损害、破坏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长的行为所实施的预防、制止和惩罚等各种行政手段和方式的总和。它既具有行政行为的某些共性,又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点,概括起来有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权威性。权威性作为一种影响他人的能力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体现的是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的服从,没有服从就难以有真正意义的权威的存在。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其权威性的获得所依赖的并不完全是国家强制力,甚或说不主要依赖国家强制力。在我们看来,自然资源行政保护的权威性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实施保护行为所能带来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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