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2011-08-1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财会通讯 2011年22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严 英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内容是: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再课税之列,全部中间产品都不在课税的范围内,只对最终消费品课税。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笔者所在单位现是兵团某师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达数千万元。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对设备进行相关改造。自2009年~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900万元。增强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笔者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进行了规纳以供大家参考: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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