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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法律探讨

2011-08-15肖永红

长春大学学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主体

肖永红

(浙江财经学院 法学院,杭州 3100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中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网络游戏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引发相关学者和专家的激烈讨论。本文借此背景,探讨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可行性及其必要性,并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顺利开展提出对策。

1 何为虚拟货币交易?

传统货币理论认为,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商品交易形式,从物物交换、货币中介、电子货币等几次变革,进入21世纪网络时代,又出现了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传统货币的延伸和发展。

虚拟货币就是指由一定主体发行的,以互联网为基础,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手段,存储于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可以用来购买发行主体所提供的特定虚拟商品和服务的类似于货币的媒介物。现实中的虚拟货币有腾讯“Q币”、新浪“U币”、网络游戏中的点卡等。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一下简称《通知》),其中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了界定①。但事实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只是虚拟货币的一种。

虚拟货币交易,在这里是指以虚拟货币作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在虚拟空间,虚拟货币仍然是具有独立价值的、可交易的‘虚拟等价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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