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2011-08-15孙超
长春大学学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监督
孙 超
(安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我国一直有着浓厚的“官本位”思想,执政理念当中为民做主的思想依然在作祟。试想我国宪法明确写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组成代表大会来产生各级国家机关,也即是说政府是人民实现自己权益的工具,一旦政府的行为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或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权来纠正它或组成新的政府。这也是现代民主宪政的本质所在。我国处在一个改革的十字路口,处理不好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稳定。而问题的根本在于如何约束政府的权力,使政府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以便更好的保障人民权利。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虽然在实践中此类诉讼频繁出现,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必然会成为法律调整的领域。目前理论界探讨最多的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作为学习来自国外的一项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在西方很多国家早已确立,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国外的相关规定,以资借鉴。
美国从桑德斯兄弟广播站诉联邦委员会案和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两个判例中逐步创立了私人检察总长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制度赋予每个美国公民或组织就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非法作为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在1986年修改的《反欺骗政府法》中规定:任何人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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